本報訊 (記者王君通訊員楊春燕周玉旺)市民宋某室內設計辦理信用卡時才得知,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貸款80萬元,並逾期不還使自己因不良紀錄進了“黑名單”,宋某遂將銀行起訴到法院。近日,迎澤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由銀行負責消除宋某的不良信用記錄。今年3月,宋某申辦信用卡時被告知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有不良信用記錄。查詢顯示,2006年2月,宋某在某銀行有一筆個人經營性貸款,金額80萬元,並有逾期未還記錄。宋某稱,自己對於貸款之事毫不知情,系他人冒用自己的資料所為,而且他本人從未在貸款文件上簽過字,更從未收到過貸款。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,宋某以銀行未盡核實、審查責任,侵犯自身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為由訴至法院,要求銀行停止侵權,消除他個人信用不良記錄。為確認貸款是否為虛假,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貸款合同上的簽名作了筆跡鑒定,證實合同上的“借款人”並非宋某本人簽名。據此,法院認定銀行存在重大過錯,該筆貸款及不良記錄給宋某的個人信用造成了名譽損失,銀行對此應承擔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、恢複名譽的侵權責任。  (原標題:銀行重大過錯 被判停止侵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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